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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民初4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4日,本院根据原告**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4月3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公司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9年5月22日、8月12日、10月24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和涉案开发成果的演示。2020年1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2月18日,本院根据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继续冻结被告(反诉原告)**公司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审理中,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确认**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字AD-XXXXXXXX-YXW的《**信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珠宝项目二次开发确认单》自**公司向**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公函》送达**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2日解除;2.判令**公司退还预付款264,8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赔偿**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3,493.33元);3.判令**公司赔偿未能交付约定APP等产品而给**公司造成的租赁云空间等接收准备损失101,546元、员工薪资损失340,121.3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编号为**字AD-XXXXXXXX-YXW的《**信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公司就[珠宝电商:APP、微商城、移动端网站、PC端网站]进行[UE、UI、iOS、H5、**、服务端开发]及维护的专项服务,并约定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多平台上线,按工作进度分期付款。涉案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264,800元,但**公司迟迟未能移交开发的一期软件。2018年8月8日,双方就涉案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即《**珠宝项目二次开发确认单》(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软件二期开发,但到期后**公司又未能履行承诺,提交测试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公司为运营相关电商平台,租赁场地、招聘员工,并租赁服务器等准备接受相应软件,为此共计支出运营人员培训费用、工资等340,121.33元,支出租赁云空间的费用等101,546元。**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有权按照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解除合同(其已经于2018年11月1日向**公司发送《公函》通知**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赔偿因**公司逾期交付软件造成**公司租赁云空间等接收准备损失和员工薪资损失。综上,**公司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辩称:截至涉讼前,**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基本完成了软件开发内容,软件也已上线。项目开发周期延长系**公司的原因造成,且开发周期延长**公司均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也认可上述事实。因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赔偿**公司损失。对于**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公司予以同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及合同解除的后果由法院判定,其余诉讼请求要求本院依法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共计117,200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7,2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止为82,626元)。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公司原有“向导系统”自身架构问题以及不断变更项目负责人、多次变更项目需求等原因导致开发进度延期,上述情况**公司均向**公司说明,**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使如此,**公司仍然积极处理,完成了约定的部分开发项目。2018年8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后,**公司积极工作,已基本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并提交**公司测试验收,软件也已经上线,但**公司却于2018年11月1日突然向**公司发送《公函》要求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报酬为400,000元,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服务费用为62,000元,**公司已经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公司却没有按约支付相应的开发服务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并按照涉案合同第九条第9项约定支付违约金。综上,**公司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按照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于2018年8月10日完成APP一期的开发并测试、交付,8月底前完成PC端及H5开发,但至今**公司仍未收到**公司交付的符合约定的软件,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公司。2.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对于项目验收的标准是**公司完成项目内容并经**公司书面确认项目验收单进行验收,**公司目前尚未接受**公司的项目验收单,所以软件开发并未完成。3.若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第九条第9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合理的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公司不同意**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函》及邮寄凭证、查询记录,拟证明**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于次日收到函件,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18年11月2日解除。 证据2.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拟证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约定的软件最后交付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证据3.付款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公司向**公司共计支付了264,800元预付款以及**公司每期款项的付款时间。 证据4.《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拟证明**公司为云空间租赁等接收软件准备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证据5.《劳动合同》、薪资汇总、《组织架构表》《换岗通知书》《交接表》、2018年1月至10月员工薪资发放流水、***户籍信息,拟证明**公司聘用员工成立电商部,支付员工薪资,该支出属于因**公司违约而导致的**公司损失。 证据6.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相关人员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拟证明**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公司提交测试的软件存在严重问题,无法使用。 **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公司的确于2018年11月2日收到《公函》,但不认可该函件中所述内容;对证据2、3、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据4中**公司未提供原件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已提供原件的证据(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27日的建设银行付款回单,2018年2月6日、2018年5月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服务协议》与付款凭证、发票的时间无法对应;对证据5中2018年1月至10月员工薪资发放流水和***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余证据因**公司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公司提交的证据2一致),拟证明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及双方约定的二次开发内容。 证据2.(2019)沪闵证经字第815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珠宝”APP已上线。 证据3.部分UI页面确认单(签署时间2017年3月27日为笔误,应为2018年3月27日)、PC端设计稿确认单(签署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拟证明**公司依约完成了相关开发工作。 证据4.需求变更确认单(需求列表),拟证明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变更需求。 证据5.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相关人员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说明,拟证明**公司完成开发工作情况以及**公司确认情况。 证据6.《服务器搭建安装完成确认单》,拟证明**公司为**公司搭建服务器的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1日。 证据7.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公司已向**公司交付二次开发费用的全部发票。 **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证据7所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经收到;对证据2至5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向**公司交付了符合约定的软件,**公司已经完成了开发工作,反而可以证明**公司交付测试的软件存在严重瑕疵。 本院对**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公司就其提交的证据4和5中的部分证据未提供原件,**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2.**公司就**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公司对**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亦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根据上述证据的证明事项、与本案的关联程度等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依据确认和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22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珠宝电商:APP、微商城、移动端网站、PC端网站]进行[UE、UI、iOS、H5、**、服务端开发]的专项服务,并支付相应的项目服务报酬。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服务的内容如下:1.项目服务的范围:UE设计、UI设计、客户端开发、服务端开发(.net)、品牌视频(60秒);[iOS]iOS9.0以上版本……[Android]Android5.0以上版本……[web]兼容IE……等最新版本的主流浏览器。2.项目服务的内容:栏目名称,主要功能等等,请见本合同报价明细。3.项目服务的进度:项目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多平台上线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4.项目服务的方式:珠宝电商项目外包给乙方,乙方项目组成员为**上海总部工作人员,在乙方完成将成果提交给甲方。第二条交付和验收:(乙方在项目验收完并收到余款后提交项目程序源文件)1.成果交付文件:[项目启动阶段]……[设计阶段]……[测试阶段]《测试报告》《试运行跟踪文档》及其它相关测试说明文档;[上线阶段]多平台软件产权、详细接口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用户手册》、源代码、原型设计源文件、UI设计界面源文件、数据库结构说明及其它相关文档。2.项目验收标准:乙方完成项目内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项目验收单进行验收。3.项目验收偏差:若项目过程中,发生需求变更则以最终双方确认的变更需求为准进行验收。4.项目售后维护:项目验收后,乙方提供一年免费维护期,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3)乙方负责7×24小时及时迅速响应处理运行中出现的bug;(4)售后服务期内,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功能模块的增、删、改、查等相关服务。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项目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2.其他配合协作事项:各阶段成果确认、按付款节点支付款项等。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项目服务费总额为400,000元。2.项目服务费由甲方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乙方,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40%的款项,计16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按时间进度要求开始设计;(2)甲方在乙方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计8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进行客户端开发;乙方在收到第二笔款的3天内给甲方开具前两次付款合计2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在乙方提交测试版本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计8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的3天内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甲方在项目上线后,一个月内确认乙方的工作成果(签订项目验收单),并收到所有成果物后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计8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的3天内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双方确定,在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所有款项后,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项目验收后,乙方享有其设计作品的展示权。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甲方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后,2个工作日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每次修改需提交修改确认单给乙方;若成果确认时间延期,则项目工期顺延。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项目进度按时提交工作成果。5.甲方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后,有义务积极配合确认工作,并配合乙方共同推进项目。6.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照节点支付项目费用。7.甲方在项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不做需求变更,若甲方提出需求变更或新增需求,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充费用和项目工期的顺延时间。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乙方需根据项目进度时间给甲方提供各阶段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进行后续的工作。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乙方可对甲方的修改意见给予合理的建议。5.乙方提交工作成果后,若因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不确认或反复修改导致项目延期,则项目需顺延。6.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收取项目费用。7.乙方在甲方提出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响应并更新项目执行时间计划,每次修改需提交修改确认单给甲方。8.乙方在甲方提出需求变更或新增需求后,需配合快速评估产生的费用以及对项目工期的影响,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应积极配合执行。9.乙方按时间计划表的约定执行项目;如因甲方确认不及时或延迟,则相应的项目时间顺延,确认的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逾期完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赔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项目节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11.乙方确保项目上线后甲方能正常使用。若因bug问题导致甲方未能正常使用,未能正常使用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千分之五的赔偿。第十条系统维护……2.系统维护服务:系统维护服务期由系统交付使用之日起计一年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免费维护……。3.免费维护内容:仅包括应用程序或系统的bug修复,不含因操作系统升级导致的不兼容情况……。第十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构成违约,并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款费用;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返还预付款费用。2.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3.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事项为:……2.任何与合同有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解决。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4.本合同中合同第六、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款约束的双方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涉案合同附件一《项目执行计划表》载明了任务名称、工期、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珠***系统项目”全部工期为8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涉案合同附件二《**信息报价体系》载明了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及价格等。其中,APP及PC策划共计50,000元、APP设计共计99,000元、PC设计共计58,000元、iOS开发共计113,000元、Android开发共计113,000元、PC端及手机端网站开发共计127,000元、后台开发为0元、系统测试共计30,000元、项目管理共计20,000元,上述合计610,000元,税点(6%)计36,600元,总计646,600元,优惠价400,000元。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向**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款项160,000元。 2018年1月15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主题为“APP原型地址”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下面是**珠宝APP的原型地址,在电脑上打开即可看。大家先熟悉一下,有不清楚的或是要修改的,请及时沟通,或是约个时间会议讲解一下。原型地址……” 2018年3月14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主题为“**-**3月5日会议确认事项”的电子邮件,内容为“3月5日的会议事项请见附件。原计划周一给到最新的项目执行计划,由于还要对接财务系统,所以等本次沟通完成后再给到你们;今天下午两点到贵公司沟通财务系统对接问题,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上提出来。”该邮件附件“**-**3月5日会议确认事项.docx”载明:1.确认**开发线上平台与向导系统对接部分需求,包括会员同步、退换货单推送、退换货处理返回接口、储值卡消耗推送、储值卡消耗接口、订单新增接口、订单更新接口、库存接口、会员信息新增接口、会员信息更新接口、储值卡余额变动明细接口;2.2018年3月12日提交项目执行时间计划,由于后来**提出需要3月14日与用友沟通财务系统对接问题,需要等沟通完成后才能给到最新的时间计划。同年3月21日,**公司**向**公司***发送主题为“**实施计划表”的电子邮件,并抄送**公司***等,内容为“经过多次沟通讨论,最终整体需求达成一致,附件是本项目的实施计划明细表,请查阅,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同日,***回复**“实施计划表已经看过了,最后项目的完成时间节点是定在5月3日,与合同的规定时间相去甚远,按照这个时间节点我们根本没时间进行后续的其他工作,将会极大的影响到店铺的开张和对线上的同步宣传工作,这个是傅总无法接受的,需要你们在现有的计划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缩减项目周期,重新出一份契合我们后续工作的实施计划明细表。”同日,**回复***“由于此次项目开发任务确实比较多,我们按照原计划,将测试、环境准备、数据清理提前到周末,最快4月30日上线。详细请查收附件。” 2018年3月23日,**公司**向**公司***发送主题为“Re:**项目周会”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中Excel文件是周报明细,请查阅,下周会一起过进度;压缩文件是我们UI已经做好一部分的设计,请协调帮忙确认页面是否符合要求;以上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同年3月27日,**公司***签署“**-**系统部分UI页面确认版本v1.0”。同年3月30日,**又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剩余UI设计的压缩文件,要求对方帮忙确认页面是否符合要求。 2018年4月28日,**公司***在一张需求列表上签字,列表中共计载明了20项具体内容,其中新增需求7项、优化需求10项、需求变更3项;提出方为**公司,提出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共计需要43.5人天。同年5月4日,**公司**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例会需求问题优化列表XXXXXXXX.xlsx是上周周会提出的需求和优化内容,以及范经理提出的新需求,请贵公司确认是否需要开发。以上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同年5月7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中新增了会议确认的需求,预计本周五下班之前完成这些功能,如认可该需求,请帮忙邮件确认,并打印帮忙签字确认。”同日,**公司向**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款项80,000元。同年5月1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是本周开发测试和下周计划开发内容;具体详细内容会在下周例会讨论。另外,请协助抓紧提供PC端的素材/极光推送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同年5月2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是周报和之前统计问题列表完成情况,请查收,如有疑问请及时电话联系。”同年6月1日,***在《服务器搭建安装完成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服务器搭建安装工作圆满结束,系统安装工作已经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和要求,按有关程序可以进展下一阶段工作。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中是依据当前进度,我们会尽最大努力本周内将APP的bug全部修改,预计APP在7月3日上线;完成所有PC端的功能开发以及第三方支付对接,预计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因此PC预计在8月3日上线。以上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该邮件附件“**珠宝PC开发计划表2018…”载明:APP端bug修复,开始时间2018年6月28日,结束时间2018年6月31日(30日);APP上线准备,开始时间2018年6月29日,结束时间2018年7月2日;APP上线,开始时间2018年7月3日,结束时间2018年7月3日;第三方支付对接、PC端注册登陆开发、PC端会员信息&会员中心、PC端退换货、PC端分佣算法、PC端珠宝盒、新增和修改线下门店信息、订单/会员/退换货等接口联调,开始时间均为2018年7月2日,结束时间均为2018年7月31日;PC上线,开始时间2018年8月3日,结束时间2018年8月3日。同年7月16日,***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为了保证**珠宝APP能够在月底准时上线,也根据目前工作中频繁出现的问题,我司正式向贵司发出关于**珠宝APP上线时间延期的商讨函。请贵司整理手头工作后尽快回复。”该邮件的附件为“**公函.pdf”。 2018年7月26日,**公司***向**公司***发送主题为“**珠宝需求变更部分商务费用XXXXXXXX”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需求变更部分工作量为39人天,费用为62,000元含税,详情请见附件!付款节点定在APP迁移到正式环境前。请邮件回复确认,我们项目组着手做后续工作。新的项目计划、测试报告,稍后提交。”同日,***回复***“此次开发要求为我司2.0升级版本的叠代要求,属于二次开发。关于该项目的工作时长,昨日沟通时间为15天,15天内完成所有测试及上线工作。在此基础上,我司将全额支付6.2万的费用。今日邮件为我司确认此费用,请贵司尽快开展该项工作。另外,请拟定书面协议,约定支付时间及方式。”同年7月31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等发送“**珠宝开发计划排期表”,该文件载明:APP端的组合支付、商品折扣计算顺序等4项功能的完成时间为2018年8月3日,按计划APP在下周五完成,星期天可安排上线;PC端的PC首页、PC退换等6项功能最后完成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PC端在8月底上线;H5的页面、组合支付等5项功能最后完成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H5预计在8月底上线。 2018年8月8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申请内容:完成一期开发后的二次变更开发;变更描述:1.组合支付;2.商品折扣计算顺序;3.珠宝盒、商品订单、换货详情显示购买价;订单促销、商品促销金额分摊;货品唯一码价格分摊;珠宝盒唯一码价格展示;涉及下单金额改造问题,需要重新测试并修复问题;4.换货时参加营销;变更原因:客户市场部需求变更。本需求为二次开发,所及成本不应包括在原有系统成本中,应重新核算。在目前需求理解的基础上,本需求实现需要大约28人天。变更服务费用:62,000元(含税),支付方式:1.甲方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支付总额40%的款项,计24,8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按时间进度要求开始开发;2.甲方在乙方提交测试完成后,3天内支付合同总额30%,计18,600元给乙方;3.甲方在乙方上线后,一周内确认乙方的工作成果(签订项目验收单),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款项,计18,6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提交项目源文件。执行人:***;计划完成日期:2018年8月10日;8月10日完成APP一期测试、交付,并完成培训;8月底完成PC端及H5开发。 2018年8月10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主题为“APP1.0版本的问题清单”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我说一下目前APP碰到的问题:1.本周我司团队一直在进行APP1.0版本的内测,可是直到8月8日,APP1.0版本还是有很多的bug,有部分的bug已经调整了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同时这些bug在和**等各位确认后,你们答应在8月8日晚12点前给我们测试邮件,可是这份邮件我们迟迟没有收到,因此我们认定8月10日是APP1.0版本的交付时间。2.我司在8月10日前和贵司反复确认10日APP1.0版本的交付时间没有问题之后,我司所有的同事都空出时间来进行内测,可是在10日当天中午才回复我司因为系统还没有做好导致10日不能进行内测,并且在我司询问前也没有给出任何的邮件来告知我司这件事情,造成我司人员时间成本极大的浪费,同时拖延了项目进程。3.贵司现在和我说需要在8月13日进行测试。我司希望贵司可以极度重视这件事情,在8月13日APP1.0版本的内测前给到测试报告,同时也希望贵司给出1.0版本如果仍有bug后的解决方案。bug清单如下:1.苹果系统与**系统版本不一致导致无法测试正常购买流程;2.账户登录后出现自动退出现象;3.不记名礼品卡也可以进行换货操作,正常商品点击换货页面出现页面报错;4.充值账号已经充值成功但是实际显示状态是账号密码错误;5.在APP端待发货里面有货品但没有显示数量的角标;6.组合支付无法使用;7.iOS端退出之后无记录账号;8.购买不记名礼品卡,支付和下单金额不一致;9.购买一次礼品卡会发送两个礼品卡号码(金额翻倍);10.购买不记名礼品卡在未支付的时候无法取消订单。”同年8月13日,***又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1.APP1.0版本原定在8月10日(上周五)进行最后的交付测试,因贵司邮件中说8月10日APP1.0版本的后台还没有完成,需要时间调整,因此要求在8月13日(今天)进行最后的测试。2.经您的要求后,我司在今天让大部分的同事放弃手头的工作进行APP1.0的测试后,仍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有些问题从上周四提出后,到今天的测试仍然没有解决。3.我上周四要求贵司极度重视这件事情,但是今天我没有收到贵司的任何测试报告,今天出现那么多的bug,请问贵司针对这些bug的解决方案到底是什么?……今天测试下来bug清单如下:1.问题描述——支付密码修改时忘记原支付密码无法修改;问题类型——需求;2.问题描述——用户注册协议提示需要弹出;问题类型——需求;3.问题描述——商品详情金额不显示;问题类型——bug;备注(已解决);4.问题描述——修改客户信息换头像的时候选择的图片不可拉伸到跟头像框一样大小(iOS);问题类型——需求优化;备注(苹果APP限制);5.问题描述——修改个人信息时邮箱设置字符错误且有错屏;问题类型——bug;备注(已解决);6.问题描述——没有提现接口,无法提现;问题类型——等微信平台授权;备注(等微信平台授权);7.问题描述——商品页面不显示价格以及(换)字标;问题类型——数据问题;备注(已解决,个人账号手机缓存);8.问题描述——换货时,新的订单显示10元运费,但是没有在余额里扣除,不知是如何收取;问题类型——数据问题;9.问题描述——不记名礼品卡支付一次出现两个订单;问题类型——bug;备注(个别手机出现,需要重视问题);10.问题描述——不记名礼品卡支付后**短信未发送;问题类型——bug;备注(个别手机出现,需要重视问题);11.问题描述——短信验证码有效时间;问题类型——bug;备注(代码默认设置5分钟有效);12.问题描述——商品优惠金额不显示;问题类型——bug;13.问题描述——商品详情有优惠时优惠金额显示错误;问题类型——bug;14.问题描述——退货金额在列表页和详情页显示不一致(在后台中显示也不对,退货详情);问题类型——bug;15.问题描述——注册时,两次密码输入不一样,也可以注册,需要做验证;问题类型——bug。” 2018年9月12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为新增试戴活动的评估明细表,望查收。”同日,**公司向**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款项24,800元。**公司就上述款项及其收到的涉案合同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计240,000元,均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还就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各18,600元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公司**、***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小曹发我的内容我初步看了,但是作为**的项目负责人,我对2和3无法认可。小曹说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认为是优化,是需要在我们整体的项目完成之后才能开始进行,换句话说你们认为这个是我们新加的定制。可是我看了合同,合同中明明白白的写明了有这两条,而且很明白的写了交付时间和确认人……我还是需要大家能尊重一下合同,也希望**您能辛苦一下,尽最大的努力再沟通一下,把这个项目完成。”该邮件中列出了包括前面提到的“2和3”在内的5项问题:1.问题描述——换货商品商家确认收货后用户不支付定损费用,此时珠宝盒中无商品,后台无退货入口(此方案待定);类型——新增需求;解决情况——后期待定;2.问题描述——提现功能未实现(接口提供较晚,1.0后完成);类型——优化;解决情况——1.0上线后进行;3.问题描述——分享不能直接使用微信发送(1.0后完成);类型——优化;解决情况——1.1上线后进行;4.问题描述——K金戒指显示商品错误(排查中,部分商品发布错误);类型——bug;解决情况——处理中;5.问题描述——主页模板修改商品影响其它商品显示(排查中);类型——bug;解决情况——处理中。同年10月8日,***向**、***等发送主题电子邮件,内容为“1.今天我们对H5进行了测试,发现了些问题,需要麻烦你们进行处理一下,同时给我一下解决时间;2.由于我们测试到结算时页面无法显示价格,因此无法再继续,也需要你们在解决问题后进行一下内测,看一下后续的步骤是否还会有其他的问题。附上问题清单,麻烦调整:1.首页显示适配问题;2.分类无法显示;3.页面没有居中;4.注册页面中的选择日期是什么用意?5.商品关注的样式不对;6.购物车中字体显示有差异,字段没有对齐;7.结算页面无法显示价格;8.基本信息修改成功后点确定没有反应。”同年10月9日,**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今天我们对H5进行了测试,发现了些问题,需要麻烦你们处理一下,同时给到解决时间,以便进行后续的测试。”该邮件中列出了共计16项问题(8项问题为优化,8项问题为bug),其中7项问题与10月8日***向**等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所附的问题相同。同年10月10日,**回复***“针对昨天提出来的问题,反馈方案请见附件。请在操作时不要误操作以影响正常流程使用。”同年10月11日,***回复**“1.今天对H5进行了测试,发现了些问题(见附件),需要麻烦你们处理一下,同时给到解决时间,以便进行后续的测试。2.关于10月9日的H5测试问题已经跟你沟通过了,请更新下附件中的更新进度。3.关于9.28邮件中提到的提现列表问题,暂缓开发制作。”同年10月16日,**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珠宝本次更新内容,分享、提现业务实现(按照上次会议确认需求进行实现)。”同年10月17日,***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们今天发动全公司的人对APP所有的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测试(包括9.26开会的内容),但是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包括2个部分:1.在9月26日会议上双方确认制作的内容没有完成。问题如下:(1)支付宝授权注册登录;(2)一键分享产品详情页、活动页;(3)优惠券支付;(4)后台可以手动赠送佣金;(5)删除子货品后,子货品编号还会存在在系统中无法重新添加。2.之前测试中没有出现的问题,在本次测试中又发生了重现。问题如下:(6)邮箱设置的格式没问题,提示却说不正确;(7)后台删除不了子货品;(8)换货申请提交报错;(9)购买礼品卡不发送短信;(10)没有购买过商品也能换货;(11)第一单没有生日折扣;(12)换货中换货原因不能添加修改;(13)提现金额计算有问题;(14)会员等级显示错误;(15)换货订单无法选择更换收货地址,而且收货地址是默认地址,不是显示换货商品的收货地址;(16)退货时退款金额显示错误;(17)退货时退货金额出错。基于今天出现的问题,也本着双方解决问题的态度,我希望贵司能重视这件事情……同时给我们一个时间节点……这样的系统我们实在是有点胆颤心惊,我也不希望因为问题反复而不断在做重复沟通和更改的问题。”同年10月29日,**向***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和杨经理这周三准备去贵司,我们这边的流程测试已经通过了,双方确认的功能也已经开发完毕,周三我们过来带着你们进行上线测试,防止出现操作性的失误。”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邮件中提及的上线测试的确进行过;**公司表示,该次测试没有通过,部分功能没有实现,但当时其已经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没有向对方书面反馈测试意见。**公司则表示,测试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因故离开,本商定再约时间进行测试,后因**公司电话通知要起诉追究**公司法律责任,故未完成测试,也未出具测试报告。 2018年11月1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公函》,主要内容为:涉案合同约定,项目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多平台上线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后因贵司未能如期交付开发的产品,经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多次承诺仍未能交付。此后双方又就二次开发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开发。但截止发函日,贵司仍未能按期履约。鉴于此,我**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2**约定,通知贵司:自发函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返还我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我司的相关损失。该《公函》于次日送达**公司。 **公司提交的(2019)沪闵证经字第815号公证书显示,“**珠***1.0.0”曾在第七下载网上线(软件厂商:**公司,更新时间:2018年5月22日11:31,运行环境:iOS);“**珠宝v1.0.2”曾在当下软件园网上线(更新时间:2018年6月15日,应用平台:iPhone);“**珠宝v1.0.5”曾在零度软件园网上线(更新时间:2018年7月21日,应用平台:苹果iOS)。**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曾告知**公司需要上传的应用市场均为主流应用市场,并不包括上述三个网站。 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对**公司的开发成果进行当庭演示。鉴于**公司原部署在**公司服务器中的开发成果无法演示,故双方一致确认,由**公司将相关源代码重新部署至其服务器进行演示,且双方同意仅就**公司相关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9月18日、10月8日、10月17日向**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的前述电子邮件中提出的问题中的36项问题予以演示(演示主要情况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各自存在对方主张的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和合同解除以后的处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公司的违约行为为未按照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软件的开发,提交测试的软件不符合约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不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反而是**公司存在未按照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软件开发服务费用的违约行为。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约定软件多平台上线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但同时约定**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不做需求变更,若**公司提出需求变更或新增需求,应给予**公司合理的补充费用和项目工期的顺延时间。在案证据显示,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存在需求变更和新增需求等情况。之后,双方于2018年8月8日就二次变更开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同年8月10日完成APP一期测试、交付等,同年8月底完成PC端及H5开发。经双方协商,同年8月13日**公司将APP1.0版本提交给**公司进行测试。此后,**公司又进行了几次测试,**公司也对**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提交更新版本,在此期间**公司又新增需求,双方还召开会议再次对需求进行确认;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3天内支付的24,800元其亦系于同年9月12日才支付。同年10月29日,**公司再次通知**公司将去**公司进行上线测试及测试日期,双方亦均确认的确在约定的日期进行过测试,现**公司主张该次测试没有通过,部分功能没有实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测试后其向**公司提出了软件存在的问题。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就**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提出的36项问题予以演示,演示情况显示:iOS版APP中13项问题不存在,6项问题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对正常操作无影响,7项问题因无法提供微信或短信等接口无法演示,4项问题属于双方需求约定不明或未约定需求,仅6项问题存在或部分存在;**版APP中16项问题不存在,6项问题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对正常操作无影响,2项问题因无法提供微信等接口无法演示,5项问题属于双方需求约定不明或未约定需求,仅7项问题存在或部分存在。上述存在或部分存在的问题亦均非实质影响软件正常运行的问题。若**公司未于2018年11月1日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公司可以就上述软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双方亦可以就需求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需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约定。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项目上线后一个月内**公司才确认工作成果(签订项目验收单),项目验收后**公司提供一年免费维护期,故**公司在项目验收前仍可以就软件上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进行修改和完善,验收后一年内亦可以就软件运行中出现的bug要求**公司提供维护服务。综上,**公司关于**公司未按约完成软件开发,提交测试的软件不符合约定的违约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公司在**公司提交测试版本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即80,000元给**公司;2018年8月8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该协议签订后3天内支付总额40%的款项即24,800元给**公司,提交测试完成后3天内支付总额30%的款项即18,600元给**公司。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公司提交测试版本,但**公司并未按约向**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额20%的款项即80,000元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总额30%的款项即18,600元。因此,**公司主张**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软件开发服务费用的违约行为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司未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三笔费用18,600元是否构成违约。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在软件上线后一周内确认**公司的工作成果,并支付该费用。**公司虽提交公证书欲证明软件已经上线,但公证书中显示的相关软件上线时间均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在案证据亦显示**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才向**公司提交软件的测试版本,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主张,补充协议约定的该笔费用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公司未支付该费用并不构成违约,**公司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8年11月2日解除,**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但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及合同解除的后果要求由法院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公司要求**公司返还合同款项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本院在第一项争议焦点中所述,**公司关于**公司违约的主张并不成立,反而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亦因**公司的原因而解除,故**公司的上述本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用117,2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的该款项中包括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笔费用80,000元,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第三笔费用各18,600元。鉴于涉案合同约定的80,000元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笔费用18,600元,在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前付款条件均已经成就;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三笔费用虽付款条件未成就,但系因**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导致项目未能上线,致使该费用的付款条件无法再成就。同时,本院考虑到,若**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公司需要对软件测试后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项目上线后亦需要对**公司可能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免费在一年内为**公司提供维护服务。现**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义务,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公司也不需要再履行上述义务。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于**公司的该项反诉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即**公司再支付**公司合同款项110,000元。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后,**公司应向**公司交付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对于**公司已交付**公司的补充协议第三笔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应按相关的税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公司要求**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第九条第9项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则抗辩,若其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标准亦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公司存在未按约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80,000元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笔费用18,600元的违约行为,故**公司要求**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其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亦无不当。现**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涉案合同中关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对于**公司主张的补充协议第三笔费用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字AD-XXXXXXXX-YXW的《**信息服务合同》和2018年8月8日签订的《**珠宝项目二次开发确认单》均自2018年11月2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项人民币11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98,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99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22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1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谢 玲 法官 助理  *** 技术调查官王传极 书 记 员  *** 附表 序号**公司提出的问题iOS版演示情况**版演示情况说明 1支付宝授权注册登录该功能无法实现,但可以通过微信、QQ、手机授权注册登录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公司表示该功能已由**公司口头变更为通过QQ授权注册登录,**公司表示该功能属于约定的需求;本院查明该功能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需求,但通过QQ授权注册登录在原需求中并未约定。 2一键分享产品详情页、 活动页可以一键分享至微博和QQ,不能一键分享至微信好友和朋友圈,四个分享按钮都存在可以一键分享至微博和QQ,不能一键分享至微信好友和朋友圈,四个分享按钮都存在**公司表示因一键分享至微信好友和朋友圈,需要微信接口,故无法演示。 3优惠券支付可以实现满减、满额的优惠券支付,无法实现固定金额优惠券的支付以及优惠券组合功能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公司表示固定金额优惠券的支付以及组合支付不属于约定的需求,**公司表示属于约定的需求;本院查明“优惠券支付”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需求,但未明确支付的具体方式。 4后台可以手动赠送佣金该功能无法实现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公司表示该功能不属于约定的需求;本院查明“向用户手动添加佣金”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需求。 5删除子货品后,子货品编号还会存在在系统中无法 重新添加该问题存在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 6邮箱设置的格式没问题, 提示却说不正确输入126后缀的邮箱,提示输入的邮箱格式不正确;输入QQ邮箱和163后缀的邮箱,该功能正常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 7后台删除不了子货品同问题5同iOS版情况,双方确认不需要演示 8换货申请提交报错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9购买礼品卡不发送短信与短信接口有关, 无法演示该问题不存在iOS版演示时因需要与**公司的短信接口连接,故无法演示;**版演示时**公司连接了自己的短信接口,可以发送短信。 10没有购买过商品也能换货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1第一单没有生日折扣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2换货中换货原因不能 添加修改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3提现金额计算有问题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4会员等级显示错误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存在 15换货订单无法选择更换收货地址,而且收货地址是默认地址,不是显示换货商品的收货地址该问题存在该问题存在双方均表示该问题所涉需求不属于约定的需求。 16退货时退款金额显示错误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7退货时退货金额出错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18没有提现接口,无法提现发起提现后,可提现余额相应减少,但无法提现该问题不存在**公司表示iOS版演示时因涉及提现接口问题,故无法演示提现。 19换货时,新的订单显示10元运费,但是没有在余额里扣除,不知是如何收取该问题不存在新的订单显示运费金额,但是换货时不计算运费金额**公司表示换货时是不计算运费金额的,所以不显示,该问题所涉需求不属于约定的需求;本院查明涉案合同的约定中并无该问题所涉具体需求。 20不记名礼品卡支付一次 出现两个订单无法演示该问题不存在iOS版演示时因需要与**公司的短信接口连接,故无法演示;**版演示时**公司连接了自己的短信接口,该问题不存在。 21不记名礼品卡支付后 **短信未发送无法演示该问题不存在iOS版演示时因需要与**公司的短信接口连接,故无法演示;**版演示时**公司连接了自己的短信接口,该问题不存在。 22短信验证码有效时间无法演示该问题不存在iOS版演示时因需要与**公司的短信接口连接,故无法演示;**版演示时**公司连接了自己的短信接口,该问题不存在。 23商品详情有优惠时 优惠金额显示错误商品详情页不显示优惠金额,而是以“××元起”来显示商品详情页不显示优惠金额**公司表示约定的需求中没有要求在商品详情页显示优惠金额;本院查明涉案合同的约定中并无该问题所涉具体需求。 24退货金额在列表页和详情页显示不一致(在后台中显示也不对,退货详情)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25提现功能未实现同问题18该问题不存在**公司表示iOS版演示时因涉及提现接口问题,故无法演示提现。 26分享不能直接使用微信发送同问题2同问题2同问题2 27K金戒指显示商品错误新建一个商品时需要将该商品的颜色、尺寸等被选项进行全部确定,只要有客户购买了其中的任何一选项的商品,之后相应的颜色、尺寸等被选项就不能进行添加和修改同iOS版情况**公司表示该问题所涉需求约定的价格为0,即**公司对该需求并未支付相应对价。 28主页模板修改商品影响 其它商品显示该问题不存在点击“热销商品”栏查看“更多”功能键,未显示更多的热销商品,直接跳转到商品分类页**公司表示开发时考虑热销商品为了推荐放在首页,点击查看“更多”功能键即跳转到商品的分类页,以便于客户按照分类查看商品。 29首页显示适配问题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0分类无法显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1页面没有居中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2注册页面中的选择日期 是什么用意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3商品关注的样式不对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4购物车中字体显示有差异, 字段没有对齐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对正常操作无影响,只是页面适配问题,双方不再要求演示 35结算页面无法显示价格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36基本信息修改成功后 点确定没有反应该问题不存在该问题不存在 审判长吴盈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