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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3知民初1373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6号F9-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贸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民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共计1,83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1,700元(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支付款项部分5%即91,7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被告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期内,根据被告提出的需求为被告开发“民贸医药APP”软件,项目开发费用共计300万元,开发费用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1)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90万元;(2)原告完成UE原型并确认后,被告支付10%,计30万元;(3)原告完成UI页面设计并确认后,被告支付20%,计60万元;(4)原告提交测试版本后,被告支付30%,计90万元;(5)被告签订项目验收单后一个自然月内支付10%,计3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以每日**支付款项部分0.02%(万分之二)计,以**支付款项部分5%为限。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软件开发工作。后因被告新增需求,双方于2020年6月3日签订《**信息服务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增加开发需求,并同意就增加的需求另行支付334,000元,需求增加费用支付方式为:(1)补充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充协议款60%,计200,400元;(2)开发完成经测试无误后支付补充协议款40%,计133,600元。补充协议还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原告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开发软件,软件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并交付后,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民贸医药APP项目验收单》。但被告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仅支付150万元;**1,83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中民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甲方联系人为**,邮件ceo@zmmyy.com.cn,乙方联系人为***,约定:1.1乙方在协议期内,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为甲方开发软件。2.6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3.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和协调,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1361164XXXX,邮件地址dengyeting@adinnet.cn。3.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项目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如验收合格,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如验收不合格,则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直至验收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5.2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项目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大写:叁佰万元整];2.项目服务费由甲方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开据提供甲方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相应金额的服务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付款直至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的款项:计人民币¥90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按时间进度要求开始原型设计];(2)[甲方在乙方完成UE原型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计人民币¥30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进行UI页面设计];(3)[甲方在乙方完成UI页面设计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20%的款项:计人民币¥60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进行客户端和管理后台开发];(4)[甲方在乙方正式邮件提交测试版本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的款项:计人民币¥90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会对后续提出的bug持续修复];(5)[甲方签订项目整体验收单后,一个自然月内支付合同总额10%的款项:计人民币¥300,000元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提交项目源文件)。6.1如果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协议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以每日**支付款项部分0.02%(万分之二)计,以**支付款项部分5%为限。合同附件包含工期计划价格表、需求目标范围等。需求目标范围表中明确项目名称为民贸医药APP,开发内容包括总部PC端后台、商家端PC后台、Android主播端APP、ios主播端APP等。 2020年6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信息服务补充协议(一)》,鉴于甲乙双方就[民贸医药APP]项目进行[原型策划、UI设计、前端APP开发、后台开发]的专项服务,签订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下称“原合同”),现甲乙双方就原合同之新增需求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增加。增加[高利润药改造、支付渠道变更、支付流程调整、坐标自动匹配、配货单、主播管理员、APP公告功能开发]服务,功能详情见附件一,并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计人民币334,000元整。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款项60%,计人民币200,400元给乙方,乙方须开据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相应金额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待本协议内容开发完成,经测试无误后,支付本协议款项40%,计人民币133,600元给乙方,乙方须开据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相应金额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020年3月26日,zhaowei@adinnet.cn向**cn1981@vip.qq.com发送的主题为“民贸医药APP本周确认内容”邮件,要求确认本周通过讨论后定稿的APP1.0版本UE和UI,邮件同时抄送***、***等人。同日,**回复“风格和基本信息确认。请抓紧落实实施。按进度进行。辛苦了。”2020年5月22日,zhaowei@adinnet.cn向cn1981@vip.qq.com、ceo@zmmyy.com.cn发送邮件,邮件中记载:**,附件为民贸医药app项目2.0版本app安装包,请查收。本次2.0版本已完成测试并按计划发布,app可以在**和ios平台上架。次日,对方回复收悉。 2020年4月至6月间,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四张,金额共计2,900,400元。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向原告付款共计150万元,其中2020年7月24日付款10万元。 民贸医药APP项目验收单中记载:项目名称民贸医药APP项目,完成单位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验收周期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7日,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邮箱为zhaowei@adinnet.cn。我司为贵司的专项服务,目前经过双方项目负责人的紧密配合,经双方检查确认,应用达到了预期效果,符合双方所定义的实施标准和要求,至此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同时为了有效保证项目所有要求完成无误,敬请您在确认项目所有的需要均己达到预期目标无误后,敲章或签字确认,并保留下您的宝贵意见。项目完成情况部分各项目内容包括策划原型、UI设计、APP开发和中台功能开发均勾选了“完成”。信息反馈条查表中对销售工作的评价、对项目经理的评价、对设计水平的评价、对技术开发应用的评价均勾选了“好”。甲方(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部分由***于2020年7月21日进行了签字。 微信名为“***”(微信号为dengyeting911)与微信昵称为“中民贸民族医药.***”(微信号为zhongminmao7890)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向***催款。***2020年7月24日打款10万元。2020年10月8日,***回复“就一个商城给我们打开了,150万都给了,剩下的马上就给你们了”。2020年10月11日,***回复“我们并不是卖成品软件的,我们卖的是定制开发和劳动力,虽然只给你上了一个商城,但是我们完成了全部的开发,你们也看测试了所有开发完成的测试版本,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是已经兑现了承诺了,垫付了全部的人员成本做完了要开发的全部内容的,所以是否等价相信**心里也有数的,毕竟大家都签字验收过的,如果真没做完您也不可能签字”。***回复“又拿我的签字说话”。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信息服务补充协议(一)》、项目验收单、增值税发票、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项目服务费总额300万元,分五期支付,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在完成UE原型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在完成UI页面设计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在正式邮件提交测试版本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在被告签订项目整体验收单后一个自然月内支付10%;根据《**信息服务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增加服务功能的费用为334,000元,分两期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协议内容开发完成经测试无误后,支付40%。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即已通过邮件向被告提交过民贸医药app项目2.0版本app安装包,被告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民贸医药APP项目验收单,原告提供的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亦能与前述事实相互印证,***确认签署过验收单,亦确认就该项目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款项。综上,可见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开发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然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仅支付了150万元款项,尚有1,834,000元款项仍未支付。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合同款,已构成违约,应就上述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如果因被告原因未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协议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以每日**支付款项部分0.02%(万分之二)计,以**支付款项部分5%为限。《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时间为被告签订项目整体验收单后一个自然月内支付,《**信息服务补充协议(一)》约定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时间为协议内容开发完成经测试无误后支付,鉴于验收单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原告主张以2020年8月21作为滞纳金的起算日期,符合合同约定,可予支持。鉴于按照每日**支付款项部分0.02%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庭审时滞纳金已超过**支付款项部分的5%,原告主张以**支付款项部分的5%也即91,700元主张违约金,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用人民币1,834,000元; 二、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31元,由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