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242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 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5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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