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4158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5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禕勇
书 记 员 王禕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