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超美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兴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工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开萱,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