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434号
申请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89407931。
法定代表人:黄开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施儒,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花,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超美工业园**厂房**440300752548773J。法定代表人:赵兴茂。
申请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名义提供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人民币14000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文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