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水墨江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5290号 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林西街8号101房(部位:整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水墨江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湾社区南湾西街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木蕃公司)与被告广州水墨江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草木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草木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服务费1670000元及违约金37326.82元(违约金以167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签订日2021年4月28日的一年期LPR3.85%为标准,自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服务费发票的次日即2022年5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12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全部给付当期服务费及违约金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一、2021年4月28日,原告(乙方,承包单位)与被告(甲方,发包单位)签订《广州市黄埔区南湾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所在区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并结合国内主要污染地块调查相关经验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开展广州市黄埔区南湾村更新改造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工作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不再另行计取其他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政府新规导致增值税率变动除外);固定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24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480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并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45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960000元,乙方提交的调查报告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完成备案后45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960000元;甲方每次支付款项给乙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累计确认计量额(含税)作为计算标准,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有效的、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直至乙方提供的发票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包括并不限于影响工程款收取或增加当期税负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发出服务通知之日起,在100个日历天内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服务的全部工作并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完成备案;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当期应付未付款,违约天数按照约定应付之日起至甲方已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签订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当期应付未付款×违约天数×(合同签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60),本项逾期付款的累计违约金以当期应付未付款的5%为限。 二、2022年3月1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发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南湾村更新改造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的函》,载明:已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南湾村更新改造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经组织评审并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原则同意报告结论。 三、2022年4月25日,原告将付款申请函的电子版发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的工作人员余连明对里面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原告将扫描件邮寄给其。2022年4月28日,原告将付款申请邮寄给被告,表示经双方协商,本次报审地块调查费用共计215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第二、三笔调查费用共计1670000元。该邮件于2022年4月29日妥投。 2022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于当日邮寄给被告,邮件于次日妥投。2022年6月6日,原告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案涉款项是否批下来,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其需要询问一下。 四、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了480000元服务费,之后再无支付剩余款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黄埔区南湾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依约完成了调查和评估工作,则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用16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已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告交付了发票,则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2年5月14日起计算,并以83500元(1670000元×5%)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水墨江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83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3元,由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广州水墨江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81.9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