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824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号邻里商厦*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