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豫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豫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7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豫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A2西6层6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纬六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豫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9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