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402民初12892号
原告:河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847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份被告承建的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需要智能专业工程施工,便分包给了原告进行施工,并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2、工程地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张巡路交叉口西北角;3、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所有智能化系统,深化优化系统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所需的智能化分包工程;4、承包方式: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5、工期119日历天;6、合同价款: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1743824.62元;7、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月进度进行工程量申报,每一个月为一个付款节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完成项目审价结算后,累计支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8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一年内,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无息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于2021年7月1日完成所有施工,并经验收合格,2022年8月8日完成了审定价结算,审定结算总造价(含税)为1740769.76元,并向被告开具的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被告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52296.81元,下余工程款988472.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商丘某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中原事业部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发包给原告天豫通公司。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2、工程地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张巡路交叉口西北角;3、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所有智能化系统,深化优化系统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所需的智能化分包工程;4、承包方式: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5、工期119日历天;6、合同价款: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1743824.62元;7、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月进度进行工程量申报,每一个月为一个付款节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完成项目审价结算后,累计支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8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一年内,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无息支付等内容。
2021年7月1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同日,原告将项目工程移交给南都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工程保修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结束。
2022年8月8日,被告委托河南广之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河南广之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有《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送审总造价为1772944.62元,经我公司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确认,该工程结算总造价确定为1740769.76元,比原结算核减32174.86元。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支付进度款752296.8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下余988472.95元工程款被告未支付,原告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将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中原事业部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智能化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工程造价业已审定,因该项目产生的工程款被告应予支付。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一年内,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7%”,原、被告已于2022年8月8日完成工程结算审核,被告应于2022年8月8日起一年内,即2023年8月8日前支付竣工结算审定价1740769.76元的97%为1688546.67元;合同另约定“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无息支付”,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7月1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应于2023年7月1日支付剩余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52223.09元。以上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扣除已经支付的752296.81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88472.9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起算时间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采取分段计算,即自2023年7月1日起,利息以52223.0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自2023年8月8日起,利息以936249.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88472.9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以52223.0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自2023年8月8日起以936249.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2.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