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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绍兴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1780号 原告:沈某,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