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1780号
原告:沈某,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