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13051号
原告:绍兴晴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绍兴世界贸易中心B区B幢1F-1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合国贸中心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绍兴晴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荣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荣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晴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荣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晴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