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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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2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浦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3664293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9PNR5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18号财智金鹰商业中心B2幢2508、2509、2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浦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6月17日以(2022)苏0509破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82执1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