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瀚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83民初3103号 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40244.3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414.8元。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某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肆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伍分,此价款为含税价。”“交货地点:成都邛崃某项目。”“交货时间:以甲方发送的供货通知时间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办理完毕,甲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款。若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发货,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2023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请结算,原告也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告开具105219.95元发票,后被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原告支付93903.57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为被告开发的成都邛崃某项目签订某合同。主要条款有:合同包干总价为134147.95元;交货地点:成都邛崃某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办理完毕,甲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另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若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发货,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告开具105219.95元发票,后被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总合同价款的30%,即93903.57元货款,剩余货款40244.38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催款无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原告的当庭陈述、某合同,、设备签收单、设备使用图片、增值税发票、催款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现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质保期已过,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货款。现原告主张货款余款和违约金,被告不参加诉讼,也不提供书面意见,属于放弃答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欠款40244.38元; 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