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203民初16347号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立即向某乙公司返还服务费346331.48元及逾期返还违约金(以346331.4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照2024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四倍,即12.4%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6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抖音直播销售合同》,主要约定如下:某甲公司在直播渠道对某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推广,合作周期为90个自然日,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基础服务费采取线下对公支付模式,销售服务费(佣金)按实际销售额(扣除退款退货金额)的5%通过直播平台线上自动结算;基础服务费1030000元,某乙公司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50000元,合作周期内某甲公司推广产品实际销售额(扣除退款)累计应达到300万元,如未能完成,则某甲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按未完成比例向某乙公司退还已支付服务费,退款金额=已支付服务费*(1-实际销售金额/合同销售额)例:合同销售额为300万元实际销售金额为210万元,则退款金额=309000元整。若某甲公司逾期期退款,每逾期一日,某甲公司需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5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结清所有款项,销售服务费:在【抖音】平台某乙公司指定产品的直播过程中添加指定产品购买链接时由某乙公司根据约定设置具体的分佣比例为5%,具体的销售服务费由【抖音】平台自动结算,某乙公司无须向某甲公司直接支付;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或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8日,某乙公司即向某甲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50000元,但某甲公司仅为某乙公司安排进行了一场直播带货推广,实际完成销售额10685元。2024年11月3日,双方的合作期限届满,2024年11月13日,某乙公司发送结算单给某甲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比例退还直播服务费346331.48元。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退款,但某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双方签订的《抖音直播销售合同》第二、1.2条约定,某甲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在7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1月13日前按未完成比例向某乙公司退还已经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某甲公司应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利息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乙公司将其标准调整为按照2024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2.4%)计算。鉴此,为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8月6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抖音直播销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在直播渠道对某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推广,合作周期为90个自然日,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结算方式为基础服务费采取线下对公支付模式,销售服务费(佣金)按实际销售额(扣除退款退货金额)的5%通过直播平台线上自动结算;基础服务费1030000元,某乙公司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50000元,合作周期内某甲公司推广产品实际销售额(扣除退款)累计应达到300万元,如未能完成,则某甲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按未完成比例向某乙公司退还已支付服务费,退款金额=已支付服务费*(1-实际销售金额/合同销售额)例:合同销售额为300万元实际销售金额为210万元,则退款金额=309000元整;若某甲公司逾期期退款,每逾期一日,某甲公司需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5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结清所有款项,销售服务费:在【抖音】平台某乙公司指定产品的直播过程中添加指定产品购买链接时由某乙公司根据约定设置具体的分佣比例为5%,具体的销售服务费由【抖音】平台自动结算,某乙公司无须向某甲公司直接支付;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或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8日,某乙公司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50000元。合作期间内,某甲公司仅实际完成销售额10685元。
2024年11月13日,某乙公司发送结算单给某甲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比例退还直播服务费346331.48元。但某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另查,2024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0%。
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某乙公司提供的《抖音直播销售合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案涉《抖音直播销售合同》系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因某甲公司未能依约足额履行直播带货义务,且未能向某乙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返还服务费为:350000-10685*1030000/3000000)=346331.48元。合同约定“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某乙公司主动调整为“按照2024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四倍,即12.4%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346331.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6331.4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4%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