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03民初6182号 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19372.4元,并以119372.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受理本案,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5年7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7月6日,原告某公司(乙方)和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订货单》,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停车场系统(出入口道闸):暂定总价款213108.59元等等。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要求原告增加安装两套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结算材料,但被告一直未予结算,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24年11月20确认工程总金额为257892.98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138520.58元。 被告某公司未应诉答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订货单、工地指令、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公司合同约定为被告某公司提供停车场系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对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1937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119372.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372.4元,并支付以119372.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被告宁波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