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公司、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81民初2149号 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告:贵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公司、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计2625.5元,由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