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212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