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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六十八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2125号之二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鲁0481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