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民初9949号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申请费1020元,由滕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