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8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104国道西。
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76C。
法定代表人:许新虎。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