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248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光,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涛,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