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鲍沟镇甄洼小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810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甄洼小学,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甄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81F49236232F。
被告: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104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41741Y。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76C。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鲍沟镇甄洼小学、滕州市鲍沟镇人民政府、山东华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