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81号
原告江阴市节流装置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8259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来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75025A,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节流装置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阴市节流装置厂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在限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