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433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金属家具科技园新望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7588747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原告已交纳),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