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财保40号
申请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何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80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层301号。
负责人:**。
申请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1.对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人民路支行,账户号70×××25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户号12×××07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两个账户总限额521,281.55元,申请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人民路支行,账户号70×××25的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升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户号12×××07的账户上的存款。
两账户总限额521,28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案件申请费3,126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宏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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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蒲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