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9028号
原告:成都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1元,由成都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