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1民初2824号
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建设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2K6NM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51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6506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
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合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2023年5月15日,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0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安岳县奇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