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金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9街坊1门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4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