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7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金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9街坊1门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45号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统筹执行需要,武汉市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鼎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双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鄂0107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