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民初2号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2幢门面东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范楼4号楼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龙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宏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