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催12号
申请人:广州科傲德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3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孔某,女,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
申请人广州科傲德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广州科傲德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广州科傲德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