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晟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5512号 原告: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保全费780元,共计1631元由成都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