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1695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36。
被告:东莞市华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2。
被告:广东凯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C区322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分场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为440************75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华石涂料有限公司、广东凯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