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凯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02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被告:广东凯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天宝路16号巨汉商业中心2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91378J。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凯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其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2元,减半收取139.6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