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2民初5122号
原告:***,女,199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新海巷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746734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晶华新村6-3-402室。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