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2民初5122号 原告:***,女,199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新海巷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746734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晶华新村6-3-402室。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