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312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3日生,住沭阳县。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奎,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住沭阳县。

被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7467343,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维富。

被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90206,住所地**市金陵名府20幢底商合116882。

法定代表人:江涛。

二原告诉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仲长春

人民陪审员  胡东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