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

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与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6209号
原告: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10C10。
法定代表人:文国宏。
被告: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原告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日电梯服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