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肇庆市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202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24号3卡,组织机构代码19539364-0。 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702办公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6084890-7。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20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及补偿款共74916元给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本案调解费955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一个月需支付的工程款及补偿款24972元。在执行期间,上述调解书剩余履行期已届满,因此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粤120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坤朝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