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202执5220号 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2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付清工程款人民币153617.5元。二、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行金)。三、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75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上述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1517.01元,支付执行款159313.01元(含本金153617.5元、***行金1720.51元、案件受理费3975元)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2204元用于缴纳执行申请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粤12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光明冷气工程公司向本院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肇庆德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