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2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烔黄路东侧原派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2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