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124民初4338号 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团厂房D-170-22单体1D22-5D22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砼款2121867.38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0‰标准,自2020年5月4日计算至所欠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位于庐江县白湖镇的“2018年白湖畅通工程五标”工程项目系被告承包建设。2019年8月,被告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上述工程项目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上述工程项目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现商品混凝土供应早已结束,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21867.38元未付。 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欠款是事实,但本案诉讼期间已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现实欠原告货款1821867.3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821867.38元,自2020年8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止,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30万元,下剩货款321867.38元于2021年1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任一期未按照上述期间足额付款,则应另行支付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按月利率20‰标准,以182186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货款总额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3774.94元,减半收取118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7元,由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