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4338号
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D-17D-22单体1D22-5D22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82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用于提供担保的皖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皖A×××××号、A90273号、A90021号、A9004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