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7126号
申请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25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3666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AX6R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117467.4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746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