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2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25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366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城县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平安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0GUA2M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927662.62元及利息(详见调解书)。2.负担案件受理费3954.5元,并支付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少量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经扣划得案款10010.23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10.2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2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 晓 炜
审判员 麦 华 杰
审判员 陈 伟 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