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1122号
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同时,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