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异121号
案外人: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绿色陶瓷工业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7516335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25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3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陶瓷城六乡商业区铺位西区五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AX6R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博业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8月25日,案外人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