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6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宿松县孚玉镇松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9年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据以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2019)松劳人仲案字02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故本院认为应依法驳回***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