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17690号 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8560.62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①以594215.1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为465072.42元;②以保修款254345.4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为190589.51元);2.原告对涉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宝盈公司对第1项诉请中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签订《**大酒楼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大酒楼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应在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涉讼工程于2014年3月10日开工,2014年6月10日竣工验收,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定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5086908.65元,工程保修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保修款254345.43元。 现保修期已过,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仍有工程款848560.62元未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而且,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为被告宝盈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宝盈公司应对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宝盈公司设立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大酒楼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即各份预算书)原件1组,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关于涉讼工程的约定。特别指出付款义务约定是合同第2页第6.5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是合同第13页第14.1.1条。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讼工程已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返还工程保修金。 4.《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协商约定涉讼工程的结算价为5086908.65元,涉讼工程的保修期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保修款为254345.43元。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具备承接涉讼工程的资质。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大酒楼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即涉讼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大酒楼泥水装修工程(间墙及给排水)、室内装饰工程、电器安装工程、室内厨房等其他装饰工程、鱼池工程;本工程按图纸内容及清单内容总价包干形式结算,包干总价为4600000元,报价清单内的项目如实际无做予以扣除,现场增加及甲方要求或确认的变更工程以签证形式结算,否则总价不作调整;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提交竣工资料后进行结算,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持金,待保修期(二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甲方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若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3‰的违约金。 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对涉讼工程进行验收。 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认:就涉讼工程,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5086908.65元,已付工程款3130501.11元,保修款5%为254345.43元,本工程保修期由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结束。 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238348.03元,被告宝盈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涉讼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原告依据《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主张涉讼工程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尚欠工程款848560.62元(5086908.65-4238348.03),两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应支付该款予原告。 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以594215.19元(848560.62-254345.43)为本金从2016月4月22日起,以254345.43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涉讼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每日3‰)过高,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宜,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为被告宝盈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宝盈大沥分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宝盈公司承担。 原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就涉讼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起诉主张就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已超出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原告主张其对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48560.62元予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94215.19元为本金从2016月4月22日起、以254345.43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宝盈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8元,减半收取计9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宝盈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