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3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180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兴路30号F6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H4301H。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84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85451.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2.以197844.1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836元、保全费2032元,合计7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由被告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14元。 因义务人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944元由被执行人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对财产的查控 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报告财产以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经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兴路30号F6二层之一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普通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4423××××9357账户存款金额57317.45元并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收款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29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二)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3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政 执行员  赖 勤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